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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责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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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2 20:39:06
  • 产品概述

  你公司在部分交易事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事务选用总额法承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则,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首席财政官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则,对你公司、梁熹、蓝振中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沛罗致经验,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标准认识,实在提高运营事务和财政作业的标准化水平,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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